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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由商务部制定,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本制度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本制度数据来源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药品批发和零售业典型企业。基层报表统计对象为典型企业,典型企业的选取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所有被选定的企业纳入商务部定点统计药品流通典型企业之列。综合报表统计对象为全部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
(四)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降低统计数据的差错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报表实行网上直接报送。
(五)本统计报表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年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定期报表分季报和半年报,季报的报送时间为季后20日前,半年报的报送时间为每年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其中,“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YPLT -2 表)、“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YPLT -6 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额”(YPLT -8 表)年报和季报采用同一表式。
(六)汇总上报要求
1. 年报和定期报实行超级汇总,报送分企业资料。
2. “药品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YPLT-1表)要求各法人企业重新报送本表。
(七)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行业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统一布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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