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策法规 食经杂志
名牌战略 行业自律 文化遗产 加入协会
 
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医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进行经济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补充,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统计调查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表式以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为基础,结合医药行业的特点对部分表式的主栏进行了调整,形成了YYB101-1、YYB306、YYB223、YYB203和YYB201表,由各地负责医药统计的主管部门组织统计,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工业企业财务状况、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医药批发零售贸易业年报和定期报表等不再另行制发,使用国家统计局有关表式,由填报单位在报送统计局的同时,抄报同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四)本统计报表制度分为独立核算单位基本情况、医药工业和医药批发零售贸易业三部分。工业企业生产、财务等年报的统计范围,除非另有说明,均为辖区内全部医药工业企业,定期报的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重点医药企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销售年报为县及县以上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及活动单位,财务年报、销售情况月报为限额以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为重点企业。
    (五)报表主要修改内容:
    (1)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B202表)由月报改为季报。
    (2)调整化学药品制剂和中成药的产品目录,该目录中的品种为必报品种,化学药品制剂品种取消折算要求。另外,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品种,无论是否列于目录中,均必须填报。
    (六)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医药行业的全部年报和定期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七)企业调查
    (1)医药企业集团仍执行国家统计局“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全套报表在上报国家统计局的同时,另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
    (2)按属地原则,企业统计报表归属所在地区统计。
    (八)汇总上报要求
    (1)工业年报和定期报实行超级汇总,由省医药协报送分企业资料报送电子表格。
    (2)批发零售贸易业年报和定期报实行超级汇总,由省医药协报送分企业资料报送电子表格。
    (3)“独立核算单位基本情况”(YYB101-1表)要求各独立核算医药企业重新报送本表。
    (4) 医药企业集团汇总上报后,同时附其属下独立法人单位报表。
    (5)联系地址:广州市水荫路52号1号楼3楼,邮编:510075 电话/传真: 020-37613760
    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信息会员部 http//:www.southfp.com E-mail:mercy1982108@163.com
    (九)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统一布置、解释。
    
 
 
营养与食品卫生杂志社 版权所有